加拿大女子虚报装修开支与里程数,CRA严查账目引关注

星辰大海 发表于 24年11月01日    768 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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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多人认为加拿大的税收系统过于复杂,因此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选择雇佣会计师或税务专家来帮助报税。然而,即使依赖这些专业人士,纳税人依旧需要对最终提交的信息负责。


加拿大税务法院近期就一起案件作出判决,涉及一名纳税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税务申报表,经过多年后被加拿大税务局(CRA)重新审查。按照规定,CRA通常在初步审查后超过三年的时间内不得再对个人纳税人进行评估,除非能证明其在申报中存在“疏忽或故意违规”的情况。


此名纳税人此前在一家长期护理院工作,她最初是护理助理,后来成为合格的护工。她在牙买加长大,教育程度仅为小学六年级。由于对税务知识的不足,她认为自己无法正确报税,因此一直委托专业人士来处理。


大约在2009年,她的一些同事向她推荐了一位税务申报员,这位申报员为很多同事提供了报税服务。基于这一推荐,这名纳税人选择了这位申报员来代为申报2012年和2013年的个人税务。


到了2016年,这位纳税人发现她的一些同事因税务问题与CRA产生了纠纷。为避免相似的麻烦,她马上终止了与这位申报员的合作。后来发现,该申报员涉嫌进行“无依据的申报”,甚至伪造收据来减少客户的税款。


纳税人2012年和2013年的税务申报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和2014年11月10日进行初步评估。2012及2013年的正常审查期分别在2016年11月12日和2017年11月10日到期,因此超期应被视为“法定禁止重审”。




但是在2019年3月12日,CRA依然对这名纳税人2012和2013年的申报进行了重新评估,理由是她在申报中“因疏忽、故意违约或欺诈做出了虚假陈述……拒绝了申报中涉及的租金费用/损失、工作费用和慈善捐赠扣款。”


CRA指出,纳税人“在签字之前未能审核申报表”,这一点被作为她作出虚假陈述的证据,说明这些虚假陈述是由于“个人疏忽所致”。在质询过程中,当被问及“你在提交2012年报税前是否审核过申报表?”时,纳税人回答:“没有。我的税务申报员在他的电脑上处理这一切……他把所有内容整理好后,只在旁边画了个小叉号,然后告诉我,‘请在这里签名。’即使我想看,我也看不懂。”


在2012年的申报中,纳税人登记了7862元的租金损失,而在2013年登记了8165元的租金损失。此外,她还申报了与用车相关的工作费用,分别为2012年的8936元和2013年的6452元,并且在2012年和2013年分别享有2660元和2240元的慈善捐赠不可退还税收抵免,这些捐款是捐给她所在的教堂的。


在法庭审理中,CRA承认纳税人在2012年和2013年确实向她的教堂捐赠了慈善款项,并支付了包括地税、有线电视、互联网、水电费及保险等家庭开支。


然而,纳税人在2012年申报了2825元的地下室装修费用。当被问及这笔费用是否真实时,她表示:“我没有告诉税务申报员这件事。”法官指出,纳税人“如在签字前仔细阅读2012年的申报表,她便应该意识到这是个错误的陈述,然而仍然选择提交。”


此外,在2012年和2013年的申报中,有关工作费用的汽车行驶里程数也存在问题。纳税人表示,这些里程数据是税务申报员填写的,声称这两年的全年汽车行驶里程“100%”均是为了工作的收入。法官认为,这一说法“极其可疑”,因为纳税人不可能在整个年度中驾驶汽车而不进行个人活动,例如探访亲友、前往教堂或购买日用品。


根据以往的法律案例,疏忽被界定为“缺乏合理的注意”,税务法院曾裁定“在签字前未审核申报表可视为疏忽或粗心”。


因此,法官最终得出结论,错误地申报装修费用和汽车里程数均属于“虚假陈述”,并且这些错误是由于纳税人的疏忽造成的,即“她在签字和提交申报表之前没有进行审核。”


因此,法官判定这两份申报表不受法定审查期限的限制,CRA能够在正常审查期以外进行重新评估。根据这一裁决,申报被送回CRA重新审核,纳税人对慈善捐赠的抵免和租赁费用的申报被允许,但不当的费用申报则被拒绝。

信息来源:加国无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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